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居间人未促成交易 委托人应付必要费用
  李先生问:
  李先生与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为李先生提供购房信息,李先生按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带李先生看了两次房,后李先生表示不购买。没想到,几天后,李先生通过另一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请问,经纪公司能否要求李先生给付佣金和违约金?
  本报作答: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明确了所提供的房屋信息为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后李先生表示不购买此房,双方因购买此房而形成的委托居间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故李先生通过另一经纪公司购买该房屋不构成违约,不用支付违约金,也不用支付佣金。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该经纪公司为李先生看房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对此,李先生应给付。

  申请执行书格式内容有何规定
  黄先生问:
  在一场诉讼中我胜诉,但对方却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现在,我打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申请执行书都有哪些内容?
  本报作答:申请执行书的一般格式是开头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法人的,要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住址和电话。
  此外,主文应写明:双方因何案被哪个法院第多少号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或调解后,现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该法院申请予以执行。然后写明申请执行事项。最后,附判决书或调解书。
  国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文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